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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06/11/15更新】
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,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服兵役,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,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或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(士)官服務期間尚未屆滿,繳有證明者。是以,國防役(國防工業科技儲訓預官)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得以服兵役申請保留,以法定役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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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,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服兵役,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,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或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(士)官服務期間尚未屆滿,繳有證明者。是以,國防役(國防工業科技儲訓預官)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得以服兵役申請保留,以法定役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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